

学校章程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 (以下简称浦江学院)。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中国共产党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城东校区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党委下属的二级学院党委。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各类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为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浦江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南京工业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40000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南京工业大学。出资金额:1500万元;
出资者:南京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金额:3500万元;
出资者:南京天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金额:30000万元;
出资者: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金额:5000万元。
第九条 浦江学院业务范围:本科学历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
(一)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9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二)董事长、董事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经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可聘请独立董事。
(三)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的资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董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董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董事;
(三)罢免、增补董事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四)董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先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罢免和增补董事;
(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院长及其提名的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四)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
有1/3董事提议,必须召开董事会会议。如董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董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纪要并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院长为专职,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八)聘任或解聘教职员工,决定所聘普通员工的工资和所有福利待遇。
(九)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单位院长是董事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监事1名。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本单位董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
(三)监督董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有权对董事会、行政负责人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城东校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院组织的决议,引导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院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系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院发展。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参与健全学院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院各类人才招聘、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教职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书记由学院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入行政管理层,符合条件的董事会和行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委在二级学院建立党组织,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思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年度财务预决算、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在做出决定前,要征求党委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党员在学院各项事业中的表率作用。
第三十一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立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设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具体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在进行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条 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董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终止的决议后15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组一般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
第四十七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第四十九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3日第二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发布的章程为2021年主管部门核准版本,章程的最新草案已于2023年5月9日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正在报主管部门核准,按程序完成核准后发布。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励学路9号
电话:025-66205017
邮编:211200
招生咨询电话:025-57931196、025-57931197
